各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,市有關單位:
現將《江門市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實施細則》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遵照執行。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,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。
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
2025年11月3日
江門市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
實施細則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《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(2021-2035年)》《國務院關于印發“十四五”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》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知識產權服務創新驅動發展的若干意見》《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“十四五”規劃》等有關要求,進一步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,提升江門市知識產權創造、保護、運用、管理和服務水平,推動知識產權強市建設,發揮財政資金在社會發展領域的引領作用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知識產權扶持專項資金(以下簡稱扶持資金),是指由市本級財政安排,用于促進我市市直和蓬江區、江海區、新會區【以下統稱“各縣(區)”】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專項資金。
臺山市、開平市、鶴山市、恩平市可參照執行,所需資金自行承擔。
第二章 部門職責
第三條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市本級扶持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,對下達的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;制定和發布扶持資金申報指南,負責項目的申報、評審、公示、計劃下達、驗收等工作。按照“誰使用、誰負責”的原則,負責扶持資金使用安全、績效評價、信息公開等工作。
第四條 各縣(區)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項目的核實,組織項目實施和監管;加強資金管理,確保專款專用;開展扶持資金跟蹤監控、績效評價、信息公開等工作。
第三章 扶持范圍
第五條 扶持對象是2026年12月31日前符合本細則扶持條件的單位和個人,包括:
(一)在各縣(區)從事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、社會組織。
(二)具有我市戶籍或在各縣(區)工作且持有居住地址為我市的“廣東省居住證”的個人。
(三)誠信經營、信用良好、依法納稅。
第六條 扶持項目范圍:
(一)普惠性知識產權資助,包括:
1.設立專利代理機構資助;
2.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費用資助;
3.知識產權保險資助;
4.知識產權證券化資助;
5.知識產權轉化運用資助。
(二)競爭性知識產權項目補助,包括:
1.企業運營類專利導航項目;
2.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中心。
(三)國家、廣東省知識產權項目嘉獎,包括:
1.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、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獎勵;
2.中國專利獎、廣東專利獎獎勵;
3.貫徹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標準獎勵;
4.馳名商標獎勵。
第四章 普惠性知識產權資助
第七條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資助:對在各縣(區)新設立的、且為各縣(區)3家(含)以上企業提供發明專利代理的專利代理機構(含分支機構),予以5萬元資助。
第八條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費用資助:
(一)資助對象需符合以下全部條件:
1.在各縣(區)擁有專利權、商標權、地理標志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(其中一項或以上)的企業;
2.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已辦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;
3.符合國家產業政策,有真實的生產經營需求和市場交易背景;
4.財務狀況良好,無不良信用記錄;
5.申報材料真實可靠。
(二)資助標準:
1.全部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后,按照企業所質押的專利、商標、地理標志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貸款額的實際支付利息,給予不超過20%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銀行貸款利息資助。資助利息產生時間為2026年12月31日前。
以組合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,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部分計算利息;組合貸款中無法計算或未明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金額,或明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金額但相關利息無法計算的,不予資助。
2.企業經知識產權評估并成功貸款的,按照單筆實際貸款額度的0.5%給予該企業一次性知識產權評估費用資助,資助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評估費用。
3.企業購買知識產權貸款保證保險的,按照保險金額的1.2%給予該企業一次性知識產權貸款保證保險費用資助,資助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保險費用。
企業同一筆貸款利息已獲得各級政府(含國家、省、市)其他財政資金補貼的,不再享受本條規定的資助。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可申報的最高資助額為10萬元。
第九條 知識產權保險資助:企業購買知識產權保險的,可按實際支出保費的50%給予該企業一次性資助;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可申報的最高資助額為5萬元。資助的險種和條件以當年申報指南(或通知)為準。
第十條 知識產權證券化資助:
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實現融資的企業,按照其實際融資金額2%的年利率給予資助,每筆融資資助期限最長2年,單個企業每年獲得最高資助額為50萬元。
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轉化運用資助:
支持我市中小微企業以轉化實施為目的,通過轉讓、許可等方式,從國內高校、科研機構、醫院、國有(控股)企業吸納專利成果。企業吸納的專利成果按照實際交易額的5%給予資助。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可申報的最高資助額為10萬元。
支持相關單位通過開放許可形式,將專利許可給我市中小微企業,根據備案許可合同所涉專利,在許可期內每年按照實際繳納年費的50%給予經費補助。
第五章 競爭性知識產權項目補助
第十二條 通過競爭性方式,擇優選擇企業運營類專利導航項目給予補助20萬元。企業運營類專利導航項目應當符合以下全部條件及當年度申報指南(或通知)要求:
(一)項目主體在我市重點培育發展行業中產業地位突出,已開拓海外市場或協同創新需求大。
(二)具備開展專利導航、專利預警分析、專利布局、專利質押融資等專利運營基礎。
(三)項目主體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不少于5件。
(四)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比較完善,有專職知識產權管理人員。
第十三條 通過競爭性方式,擇優選擇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中心給予補助20萬元。項目主體應當符合以下全部條件及當年度申報指南(或通知)要求:
(一)應為我市從事經營活動企事業單位(包括我市高等院校、科研機構、企事業單位等)。
(二)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不少于5件,擁有高價值發明專利,專利產業化率不低于50%。
(三)應圍繞上述核心專利形成高價值專利培育的工作方案。
(四)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比較完善,有專職知識產權管理人員。
第六章 國家、廣東省知識產權項目嘉獎
第十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、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獎勵:
新獲評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,每家獎勵20萬元;新獲評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,每家獎勵10萬元;新獲評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,每家獎勵5萬元。
第十五條 中國專利獎、廣東專利獎獎勵:
(一)獲中國專利金獎或者中國專利外觀設計金獎的,每項獎勵50萬元。
(二)獲中國專利銀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銀獎、廣東專利金獎的,每項獎勵30萬元。
(三)獲中國專利優秀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、廣東專利銀獎的,每項獎勵20萬元。
(四)獲廣東專利優秀獎的,每項獎勵10萬元。
(五)獲廣東杰出發明人獎的,每人獎勵5萬元。
第十六條 貫徹實施知識產權管理國際標準(ISO56005)并取得實效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,給予不超過2萬元獎勵。
第十七條 馳名商標獎勵:
對新認定為馳名商標的,每件給予商標持有人一次性獎勵10萬元。
第七章 資金申報和審批
第十八條 申報本細則扶持項目所需的材料,以當年度申報指南(或通知)為準。
第十九條 普惠性知識產權資助和國家、廣東省知識產權項目嘉獎采用核準制,申報主體應據實申請,及時將申報資料提交所在縣(區)市場監督管理局,各縣(區)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實后報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,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復核并擬定名單后,對外公示5個工作日,經公示無異議后,江門市財政局按程序撥付。對公示有異議的,由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,并反饋給異議提出單位或提出人。
第二十條 競爭性知識產權項目采取評審制,每年競爭性知識產權項目獎補數量在當年項目申報指南進行公布。申報主體 據實申請,及時將申報資料提交所在縣(區)市場監督管理局,各縣(區)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實后報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,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評審擬定項目資助計劃,并對外公示5個工作日,經公示無異議后,江門市財政局按程序撥付。對公示有異議的,由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,并反饋給異議提出單位或提出人。
第八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
第二十一條 扶持資金實行責任追究機制。對扶持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、個人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》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。涉嫌違法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二十二條 申請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三年內不得申請本細則規定的扶持資金:
(一)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。
(二)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執行生效的知識產權法律文書的。
(三)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。
(四)被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、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的。
(五)有其他侵犯知識產權嚴重失信行為的。
第九章 附 則
第二十三條 同一年度、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本細則申報的扶持資金總額不得超過100萬元(含)。本細則扶持項目(除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外)已獲省級、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,或申報主體已注銷主體資格的、被吊銷營業執照的,不再享受本細則的資助。
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同一年度指同一自然年度,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。
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。2024年1月1日至本細則施行前,符合本細則支持條件的,按照本細則執行。